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出台“十不准”规范办案行为
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制定出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十不准”》,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为仲裁员办案工作划清纪律底线。
“十不准”内容包括:不准徇情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准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准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不准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准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不准擅自对外透露案件处理情况;不准在任职期间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不准办理人情案、条子案、招呼案;不准以办案为由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和礼品礼金。
今年以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根据清廉单元建设的工作要求,全面加强仲裁办案监督,进一步规范仲裁办案流程,压缩仲裁员自由裁量空间,着力打造常德“阳光仲裁”品牌。
终审:晏紫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晏紫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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