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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适用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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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07:30 来源:常德日报 作者:谭明 通讯员 燕岩山 文左龙

记者昨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已获得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获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自1月1日起,新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受历史原因影响,人民法院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会区分伤者或死者的户籍性质,决定是适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还是适用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由于两种标准的差异,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现实情况。

随着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区分。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同年,最高人民法院亦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试点工作在年内启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便是在此背景下形成。

根据《意见》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不过,《意见》施行前已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责任编辑:晏紫卉)

终审:晏紫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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