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常德资讯>常德要闻>详细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实施 低保不再区分城乡 特困认定适度拓展

分享到:
打印 字体:
2021-12-09 07:38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吴紫欣 通讯员 许冬荣

日前,省民政厅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和《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明确“低保不再区分城乡”,对特困人员的认定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全力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昨日,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科负责人对两个《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目前,我市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92万人、农村低保11.08万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除“低保不再区分城乡”外,适度拓展了低保范围,明确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同时优化审核确认流程,如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依规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防止少数地区“以评代核”“以评代认”,规定不再将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仅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对象,可开展民主评议。此外,还对低保整体办理时限作出规定,要求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确认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事实上,我市低保审核确认时限已缩短至19个工作日。”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科负责人表示。

《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则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在原有认定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以及“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病患者”,规定上述对象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在原有认定基础上,明确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规定更加切合实际,譬如“一户多残”等问题,在原有认定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适度延长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未成年人年限,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在认定程序方面,规定必须对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规范和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以及丧葬费的发放标准、途径和要求等。

终审:晏紫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晏紫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