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困难群众和残疾人救助保障标准再提高
3月22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和残疾人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指导标准,其中,2023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
根据《通知》,各县市区(管理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00—6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00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014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65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新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将全力抓好落实,确保4月底前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终审:晏紫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晏紫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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