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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摩托未戴头盔 出了交通事故自身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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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08:27 来源:常德日报 作者:郭轶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害人周某在搭乘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出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虽然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对自身损害需承担一定责任。

2019年9月15日,被告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受害人周某,从张家村养老院出发驶往大湖口镇青龙村。当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湖口镇张家村9组路段时,与由南往北驶来的被告赵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被告李某受伤、周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乡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周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因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对自身损害负次要责任)。被告赵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周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虽不负责任,但在乘坐摩托车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损伤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综合本案案情,对受害人周某的死亡酌定其自身承担10%的责任。

【法官提醒】

安全从头开始,驾乘摩托车请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安全带能在关键时刻保护驾驶人、乘车人免受致命伤害,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请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主动系好安全带。

(责任编辑:毛纯)

终审:毛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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