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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洗钱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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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07:26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于玮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市首例洗钱罪案件,被告人姚某因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邓某(另案处理)长期在桃源县境内从事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为维持其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及隐匿毒品犯罪所得,于今年1月向姚某索要其微信收款二维码。姚某在明知邓某系贩卖毒品人员,所得资金均为毒资,仍向其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按照邓某指示将收到的毒资转给邓某亲属。3月4日至4月27日,姚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收款的方式收到并转移毒资共172笔,金额总计110311元,获利3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在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供他人所用,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洗钱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终审:陈丽宇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陈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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