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高某焚烧垃圾被处罚款500元
2月20日下午,在鼎城区德海巷露天焚烧稻草等废弃物的高某,被鼎城区城管执法局罚款500元。
高某为某日杂公司仓库管理员,当日一批坛坛罐罐运送到库后,用作包装的稻草等物废弃在库房前,高某无视城区不能焚烧垃圾的规定,擅自点燃废弃物并污染大气环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2条第一款。依照该法第119条第二款之规定,鼎城区城管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将火扑灭,并依法对其处以5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当事人对上述处罚及相关证据没有异议,当日即将罚款提交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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